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鼓励医用物资扩大产能的紧急通知》(闽物资保障发〔2020〕5号)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九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宁德市口罩生产设备补助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年2月5日至2月29日(含)前,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且纳入市医疗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计划的企业。
按照口罩生产设备投资定额的60%给予补助。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定的金额为准。
2020年2月29日前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 3月5日(含)前产品产量须达到设计产能的60%(含)以上;产品经检验合格。
(1)2020年宁德市口罩生产设备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口罩生产线信息表(附件2);
(4)设备购置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应付款凭证;
(6)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日期以及3月5日前产品产量达到产能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市工信局3份、市财政局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2.由项目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企业申报,审查项目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于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联文上报市工信局和财政局。
4.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召开专家评审会,并经第三方审计后,进行公示和资金下达。
(一)上述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及县(市、区)推荐文件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要如实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有效产能,保障全市应急物资调配需要。若企业虚假申报,或未发挥有效产能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三)企业申报项目需细分生产线类型,同一生产线项目不重复享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省、市文件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四)各初审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监督和验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五)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