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古田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请各县(市、区)强化属地管理意识,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附后)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并做好后续监测和管理工作,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林小宇, 联系电话:2898155

 

  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8号,市农业信息服务中心

 

  邮    箱:2898155@163.com

 

  

 

 

 

  附件:《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规范“菜篮子”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是指本市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并经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生猪、禽蛋、食用菌等)生产、流通、加工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食用菌,下同)依照本办法做好各辖区内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监测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优先考虑;

 

  (二)基地已经经营2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拥有“三品一标”认证优先考虑;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五)基地的生产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七条  申报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蔬菜基地:相对连片规模200亩以上露地蔬菜基地或者10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

 

  2、生猪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3、禽蛋基地:禽蛋年存栏50000只以上、年产蛋量15万公斤以上;

 

  4、食用菌基地:年产20万袋以上或栽培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开展示范基地认定的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生猪、禽蛋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与市外企业合作兴办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七)供应本地市场情况;

 

  (八)承诺书;

 

  (九)其他。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  评审考核采用集中分批次进行,由市农业农村局按专业类别分类,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示范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审议确定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对经审定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初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示范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标志;

 

  (二)可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推介宣传活动,可优先参加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要全面掌握基地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有关规定,自觉开具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合格证,保证供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来源可溯;

 

  (五)应当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标志牌;

 

  (六)基地应当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优先供应本市市场;

 

  (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的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名优新品种;

 

  (八)当本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有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标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菜篮子”示范基地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示范基地名单、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菜篮子”示范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当年的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产品接受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资格,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示范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以《宁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示范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